领取标准
1、失业保险金: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80%(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2号),通知要求:“从2018年5月1日起,全省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现行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80%,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有效期五年。期满后如继续执行,另行发文明确。”)
2、领取期间,按月为失业人员缴交基本医疗保险二档;
3、失业人员领取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以一次性申领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以及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丧葬补助金: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额×300%;抚恤金: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额×600%(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及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能重复享受);
4、领取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或补贴。
领取条件
1、参加失业保险满1年,或者参保不满1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即参保人被企业辞退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