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高空坠物砸死人的案件。日前,这起案件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并且执行完毕。北京朝阳法院判决36名,居民承担每户1万元的补偿责任。那么,高空坠物致人死亡为什么判36户每户1万元?下面一起来看看。
2015年,小张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干活时,头部被高空飞来的不明物砸中导致死亡。由于无法确定水泥块和水龙头的所有者,死者家属将物业公司以及几十名房东和住户一起告上法庭,索赔400多万。
2021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该高空抛物致死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其中36名居民承担每户1万元的补偿责任,判决物业承担8万元的赔偿责任。
目前,这起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从案发到现在,事件已过去多年,但高空坠下来的物体是“抛物”还是“坠物”依旧没有答案。
为何法院排除3户居民?
2015年10月,小张在朝阳区某小区干活时,头部被高空飞来的不明物砸中导致死亡。由于无法确定水泥块和水龙头的所有者,小张家属把整栋楼(301-1702,三层以上居民)39户居民,以及小区物业告上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在小张父亲起诉的39名住户中,法官经过实地考察、核实证据,排除了三户居民,原因是坠物是从北侧坠下,但其中两家户型朝南,完全不具备实施抛物或坠物的可能。另外,有一位房屋的产权人在事发当时,已经把房屋出租给了另外的被告,他的房屋管理义务已经发生了转移。
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对高空坠物相关问题的解释,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36名居民承担每户1万元的补偿责任。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高空抛物或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在无法确定侵害人的情形下,应当由“可能加害人”承担相应责任。法院排除的三户居民,其中两家是因为户型朝南,不具备侵权可能,也就是有证据证明其不是侵害人,因此不用赔偿。此外,有一户居民把房屋出租给了另外的被告,房屋的管理义务已经发生了转移,因此也不是“可能加害人”,而由承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付建称,“可能加害人”可以理解为可能的侵权责任人,这是相对于能确定直接侵权人的概念。他表示,有时候因为不能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故而通过立法活动把法定补偿责任给可能加害人,来调节社会利益。例如,二楼和一楼的住户因为楼层较低,能够排除其侵权的可能,就不属于可能加害人。
对于物业方面,朝阳法院也作出相应判决,判决物业承担8万元的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因为案件大部分被告是居民,承担的是补偿责任,法院执行局在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的前提下,经过多次张贴公告,以及上门释理说法,很快执结了此案。目前,案款已交由受害人小张一家。
为何居民有不在场证明还被罚?
庭审中,所有被告意见统一:均称自己没有高空抛物行为,所以不应承担责任。大部分被告的抗辩意见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事发时不在家;第二,很多住户称自家安装了护栏,没有办法向外扔东西;第三,事发涉案小区老年人偏多,根本不具备抛物的能力。为何法院还要判决36名居民承担每户1万元的补偿责任?
付建表示,补偿责任区别于赔偿责任,补偿责任适用无过错原则,以填补损失和恢复公平为基本目的,即使不具有任何过错也可能被要求承担补偿责任。赔偿责任则是基于过错产生,具有惩戒作用。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奇奇表示,有不在场证明,每户还需要被判承担1万元的补偿责任,因为不在场证明仅能排除其没有抛物的客观条件,但无法排除有高空坠物的可能性。
刘奇奇称,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对建筑物有安全保障义务,有义务保证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不脱落、坠落。如果是坠物,比如窗台搁置的物品掉落,即使事发时住户不在家,也需要承担责任,故不能排除其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刘奇奇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既有利于救济受害人,也衡量了建筑物使用人的利益,有利于预防损害的发生,符合公平分担损失的理念。
为何物业承担8万元的赔偿责任?
对于物业方面,朝阳法院判决其承担8万元的赔偿责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宝莲分析称,物业承担8万元的赔偿责任合理也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李宝莲表示,物业服务企业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物业服务区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还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有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应时刻排查风险。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付建认为,由于物业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也无法通过监控查明具体的侵权人,存在管理上的过失,对于造成的损害结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